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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IUS 手册 4.1.5. 五项缓解措施
公司缓解 FOCI 的计划必须遵循
NISPOM 中确定的五项规定措施
之一:(1)董事会决议,(2 和 3)表决
权信托或代理协议,(4) 安全控制协
议,(5) 或特殊安全协议。在所有缓解 方案中,除董事会决议外,申报公司必须设立政府安全委员会 (GSC),这是一个由公司的 所有董事、投票代理人和受托人组成的常设委员会。GSC 成员必须确保承包商遵守政策 和程序,以保护委托给它的机密和出口管制信息,并确保一旦确定发生了违规行为,会立 即调查并向适当监管机构报告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行为。77此外,GSC 必须为申报公 司制定技术控制计划 (TCP),规定“所有认为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合理地阻止非美国公民 雇员和来访者无意中访问未经授权的信息的可能性”。78 在所有其他方面,被拥有、控制或 影响 (FOCI) 的公司维护其 FCL 所需的缓解措施取决于对公司 FOCI 的程度。
4.1.5.1. 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是一种普遍认为足以缓解 外国人或外国实体被动拥有股票或股 权的国家安全风险的缓解手段。董事 会决议只能在“外国利益没有足够的表 决权或无权在公司董事会中享有代表
权”的情况下才可用于消除 FOCI。79
为了实施董事会决议,持有 FCL 的公司董事会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在几乎每一个 FoCI 案例中,申报公 司都将需要建立政府安全委员会和技术 控制计划。
 如果外国投资者愿意只收购收购美国 公司的被动少数权益,则董事会决议方 案提供了一种缓解 FoCI 的简化和简单 方法。
  确定外国股东,并说明外资持股的类型和数量;
确认公司遵守所有工业安全计划和出口管制要求的义务;以及
证明外国所有者不需要、不会未经授权访问委托给公司或公司持有的所有机密信 息和出口管制信息,或者公司可以有效地阻止外国所有者的上述行为。80
如果外国投资者愿意只收购申报美国公司的被动少数权益,则董事会决议方案提供了一种 缓解 FOCI 的简化和简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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