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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表/兄弟姊妹、舅/姨甥、伯/叔/姑姪、舅媽、姨丈、伯母、堂/表/弟
媳(妹婿)、堂/表姊夫(嫂)等)。
家庭暴力通報:我國對家庭暴力事件採責任通報制度,即醫事人員、社
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 庭暴力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如未依規定通報,依法可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
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親密關係暴力:指對親密伴侶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包括: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間之暴力行為。
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 所定,被害人年
滿 16 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
法侵害之情事。
兒少保護:指對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包括:父母
對未滿 18 歲之子女施暴;未成年手足間之暴力行為等。
老人保護:指直系血親卑親屬對 65 歲以上之尊親屬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包括:孫子對祖父母施暴、子女對父母施暴之行為等。
成人保護:指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被害人為年滿 18 歲者,包括:親密關
係暴力、老人保護及其他非屬兒少保護之家庭成員間暴力事件。
盛行率:指某個期間,曾遭受家庭暴力之人數占該族群全人口數之比例。
被害人:指遭受家庭暴力情事者。
相對人/施虐者/加害人:相對人係指對其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者,
其中對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實施家庭暴力者稱為施虐者。另相對人倘 經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或因犯家庭暴力罪、違反保護令罪遭起訴或判 決,則稱為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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