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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學生自我成長辦法
本辦法 103 年 7 月 11 日修訂
一、
二、
(
說明:為激勵學生自我奮發與自我成長,給予自新機會,特 制訂學生寒、暑 假期間、特殊原因或學生辦理「自我成長改過」辦法。
實施方式:
一) 實施時機:寒、暑假期間;專 案(以學校公告為準)。 二) 對象:
1 . 2 .
(
期學中因故未能完成「改過遷善」之人員。 期學末經學生德育評審委員會通過核予「留校查看」或須以「輔導教育」 者。
1 .
2 .
3 .
及涉菸害防治「戒菸」銷過者須另檢附醫療機構「戒菸門診」就醫或健
康諮 詢證明;同時完成「專案戒菸班」CO 含量評估通過,始可銷過。 (戒菸班儀測個人使用耗材費用另計)
及涉交通安全(含騎機車、駕 駛汽車到校)銷過者須完成「專案交通安 全」 課程、法 規抄寫及心得寫作且來校期間未再有重複違犯記錄,始 可銷過。 反違菸害、檳榔防制者,除須接受菸教育適性輔導訓育活動外,另 依 實際需 要安排至醫療院所實施生命教育並於撰寫生命教育心得,列 入銷 過考核及 輔導教育成果評核。
( 三) ( 四)
( 五) ( 六)
課程設計:由學務處統一規劃「自我成長改過課程」。 考核:經考核通過者予以升等續讀;未 考核通過者,重新參加課程直至 考核通過為止。 「自我成長課程」依課程時數酌收課程相關費用(以公告費用為準)。 自我成長改過人員,改過項目屬以下類者,須先完成法規要求項目,始 可完成考核銷過。
三、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呈校長簽核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