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豐原國中 五力全開 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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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力 全 開•綻 放 豐 采
第二部份:重要規章
1.臺中市立豐原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109 年 9 月 10 日訂定
一、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學生成績評量,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 之;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 量由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三、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以平時 評量為原則。定期評量以每學期至多三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刪減之; 平時評量由任課老師視實際需要處理。
四、各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學期成績評量及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 理:學生成績評量、計算方式,及定期及平時評量成績占學期成績之比例, 由各學習領域會議擬定,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於每學年初公布。
五、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 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 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 節數之比率計算。
六、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 涵與結果說明。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轉換為優、甲、 乙、丙、丁五等第方式紀錄,其等第之評定標準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 成績評量準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並輔以文字描述。
18 臺 中 市 立 豐 原 國 中 學 生 手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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