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0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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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


                   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
                   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

                   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

                   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

                   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

                   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
                   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

                   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

                   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

                   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

                   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

                   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

                   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

                   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

                   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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