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7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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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五十二条 卫生计生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
依法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卫生计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
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将捐赠财产交由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
事业单位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其他社
会组织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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