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4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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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2. 总干事还应当将按第六十至六十四条世卫组织分别收到的通知以及
卫生大会根据第六十二条做出的任何决定通报这些国家以及签署本条例或其任
何修正的任何其它国家。
第六十六条 作准文本
1. 本条例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应具
有同等效力。本条例的原文文本应留存于世卫组织档案。
2. 总干事应当随同第五十九条第 1 款规定的通报将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寄送给所有会员国和准会员以及第五十八条所列的任何一项国际卫生协议或条
例的其它缔约国。
3. 本条例一旦生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总干事应当将经证
明无误的副本交联合国秘书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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