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6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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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

                   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


                   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

                   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

                   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

                   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

                   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

                   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

                   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

                   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

                   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

                   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

                   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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