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3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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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

                   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
                   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

                   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

                   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

                   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

                   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

                   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


                   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

                   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

                   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

                   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

                   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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