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8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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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
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
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
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
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
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
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
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
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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