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8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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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

                   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

                   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

                   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

                   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

                   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

                   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

                   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

                   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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