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0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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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
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
布。
第二十一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
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
监督。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
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第二十三条 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
第二十四条 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
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
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
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
过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
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 2
年。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
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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