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6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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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
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调查
处理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也可以指定
其他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
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
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45 日。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
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根
据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
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
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
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
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
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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