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212

法律汇编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

                   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
                   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

                   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

                   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

                   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
                   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

                   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

                   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


                                                  第 212 页 共 1354 页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