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9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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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
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
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
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
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药材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法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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