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6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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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
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
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
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
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
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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