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9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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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

                   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修改本条例规定的

                   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规范,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论

                   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消费者以及相关组

                   织等方面的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

                   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

                   配置许可申请。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

                   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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