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0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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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
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
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
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
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
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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