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6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676

法律汇编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


                   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

                   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

                   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

                   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 676 页 共 1354 页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