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4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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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

                   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

                   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

                   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

                   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

                   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

                   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

                   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
                   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

                   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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