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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政策 20年精采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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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家法制建設
行政法規包含行政組織法與 行政作用法兩者,前者係作為 本會分設單位、配置人員及規 範職掌之法源依據 然為推行 政策、措施,除了組織職掌、 配置人力外,尚須具備業務相 關範圍、程序及作法之規制, 始能於內、對外產生拘束作用, 讓組織功能得以發揮,此須仰 賴行政作用法規之制訂。
在20年之中,於90年至99 年期間,本會在客家學術、語 言、藝文、傳播、產業及海外 等核心業務之推展,因多屬於 給付行政性質,故基於職權訂 定相關補助作業要點等行政規 則,或以委託的方式來推展業 務,尚無窒礙之處,自 90 年 制定《客家基本法》後,因該 法定位為綱領式立法,雖已揭 櫫客家族群主要文化基本權範 疇,惟規範之措施方向仍屬引 導性或獎勵式,僅能透過本會 據以推動相關的政策、措施, 並積極協調地方政府配合執 行,尚未能對外部對象直接產 生實質的拘束作用。直至 99 年,考量未來客家事務之階段 進程,已非單純的獎、補助軟 性措施得以竟功,尤須輔以部 分強制性的剛性規範,故大幅 修正《客家基本法》,對於相 關業務需另為立法之主張或有
授權訂定法規之必要者,則於 基本法中明定。至此,客家行 政之法制體系建置工作,才得 以「綱舉目張」。
1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監督)單位組織法
首先在組織法上,總統於 90 年 5 月 16 日公布施行《行政院 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本會 乃據此在該年 6 月 14 日正式成 立,不僅是行政院統籌我國有 關客家事務的中央部會,也是 負責規劃、協調、推動中央與 地方客家事務的主責機關,肩 負客家事務「統籌」、「協調」 及「督導」所屬機構的權責。
肇始階段,本會依組織條例 除設有人事室、會計室等 2 個 幕僚單位外,另設有業務單位 企劃處、綜合處及文教處等 3 個處,各掌理相關工作事項, 後因施政需要另又成立「傳播 媒體中心」及「臺灣客家文化 中心籌備處」2 個任務編組。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100 年 6 月 29
日總統公布施行《客 家委員會組織法》,本會乃自 101年1月1日起由「行政院 客家委員會」改制為「客家委 員會」,組織編制也從 3 處(企 劃處、文教處、綜合處)、2 室(會計室、人事室)、1 中 心(傳播媒體中心)、1 籌備 籌備 處(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 成為 4 處(綜合規劃處、文化 教育處、產業經濟處、傳播行 銷處)、4 室(秘書室、人事室、 主計室、政風室) 110 年 1 1 1 1 月 18 日,根據現階段施政發展 重點,將「文化教育處」改組 為「語言發展處」,「傳播行 銷處」改組為「藝文傳播處」。
至於為推辦設立客家電視 頻道業務而成立、原內屬任務 編組的「傳播媒體中心」,則 於 101 年本會改制時,成為正 式單位「傳播行銷處」 嗣經 107 年《客家基本法》修正後, 將部分業務移由本會另行捐助 設立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 播基金會」(組織條例於 108 年 1 1 月 7 日公布),專責辦理 全國性的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 等傳播事項,並受本會監督。 此外,原所屬「臺灣客家文化 中心籌備處」則於 100 年 1 1 1 月 1 1 1 日正式成立為「客家委員會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復依據 104年12月16日公布之《客 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 織法》,由本會附屬四級機構 提升為三級機關,營運管理南、 北兩大客家文化園區及館舍。
2 客家基本法 在作用法部分,9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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