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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客家政策 20年藍皮書
引領前行的客家力
106年 12月 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客家 基本法》修正案,客語正式列為國家語言。
27日公布實施《客家基本法》, 全文 15 條,規範臺灣客家族群 在公共領域中的文化權、語言 權、傳播權、歷史詮釋權、經 濟權及公共行政等面向之「平 權」事項,並賦予客家事務法 源基礎,是全球首部以保障客 家族群權益為規範主體的國家 法典,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由於本法名為「基本法」, 故多為客家政策的原則性宣 示,並未就重要事項做進一步 的具體規定。因此本會自 105 年 6 月起著手修訂全文,務使 法案內容儘量朝合於行政目的 性、可施行性等具體化的方向 研議,107年1月31日此一全 文修正的《客家基本法》經總 統公布施行,全文 21 條條文已 更具帶動客家事務行政的作用 及功能。
3 推動《客家語言發展 法》立法工作
107 年《客家基本法》修正 後,客語定為「國家語言」之 一,是我國兼容多元文化核心 價值的重要里程碑 同時新增 多項強化復振客語推動方針, 如客語為通行語、公教人員應 符合當地客家人口比例通過客 語認證、客語為教學語言等, 期能創建客語生活友善環境, 使客家語言文化永續傳承。惟 為進一步保障人民使用客語之 權利,並促進客語傳承與發展, 本會自 109 年起參酌英國威爾 斯、加拿大魁北克、西班牙加 泰隆尼亞及紐西蘭毛利語等少 數族群語言發展的先進立法例 與相關措施,研擬《客家語言 發展法》草案,並於 110 年 6 月啟動法案公民討論。
4 訂定發布多種作業規 定及法規命令
本會自 90 年成立以來,即 依法定職掌訂定發布多達 51 個 補助、獎勵相關作業要點,用 為推展各項施政 107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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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客家基本法》修正後, 又陸續發布「客語能力認證辦 法」、「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 勵辦法」、「客語為通行語實 施辦法」、「客家知識體系發 展獎勵補助辦法」及「客家委 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 監督辦法」等多項法規命令, 完善客家施政法制基礎。
(二) 施政計畫擬訂與 推行
行政院於91年推動「挑 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