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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工作進度辦理各項服務工作項目,分階段提送各期報告書,必要時
得舉行簡報說明。若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其責任不在受託廠商,
受託廠商得申請延期,惟此須經機關同意。本計畫各項工作成果提送
期程如下:
(一) 乙方應於決標日起 15 日曆天內提送 10 份工作計畫書,由甲方則
期召開審查,經審查確認後,依甲方通知需要份數附梓。
乙方於工作計畫書同意後 40 日曆天內提送解說員訓練課程、東
大溪–筏子溪學習體驗營、特色展覽之企劃書,並需經甲方同意
後始得辦理相關活動。
(二) 乙方應於 110 年 11 月 10 日前提送成果報告書 10 份,本階段須
完成所有活動辦理,並將執行內容詳細撰寫成冊。
(三) 成果報告書由甲方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後 10 日曆天內提出正
式成果報告書 10 份(含資料光碟,其中檔案除 PDF 格式外,仍
須提供原始 Word 檔案文件、圖檔及剪報資料,並貼附於定稿本
封底內側),並由甲方擇期辦理驗收。
八、 預算及規模
(一) 服務費用計算:本委託案服務費用之計算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子
法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採用總包價法。
(二) 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4,584,000元,機關公告預算明細表,但機關
因預算中斷或政策變更致本計畫無法繼續辦理時,本計畫即終止
契約。
(三) 本計畫中央補助款若涉及跨年度預算,後續年度中央補助款如未
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 條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