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楠梓分班 110-1期(1-2月)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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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規定
◆ 人數不足未能開班且無轉班者,全額退費。
◆ 完成報名繳費後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依下列標準退費:
1.學員自繳費後至簡章公告上課日前退費者,退還已繳學
費、材料費等各項費用之90%。
2.自簡章公告開課日算起第三堂上課日前辦理退費者,依
使用/租借合約,退還/不退還部分金額或成品。
3.自簡章公告開課日算起超過全期1/3(含)者,恕不退費,
材料費依使用/租借合約,退還/不退還部分金額或成品。
4.非8週之課程(含兒童密集班、兒童營隊、7週、6週、4
週) 比照第1 、 2點辦理退費。
5.單元課程退費,請於開課前3天至櫃檯辦理,當天恕不
退費,以利課程準備材料。
◆ 自簡章公告上課日第三堂報名插班生恕不接受退費手續。
◆學員於開課後插班者,以簡章公告開課日計算,若欲退
費,請依第2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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