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楠梓分班 110-1期(1-2月)電子書
P. 51

退費規定




         ◆ 人數不足未能開班且無轉班者,全額退費。


         ◆ 完成報名繳費後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依下列標準退費:

           1.學員自繳費後至簡章公告上課日前退費者,退還已繳學

             費、材料費等各項費用之90%。

           2.自簡章公告開課日算起第三堂上課日前辦理退費者,依

              使用/租借合約,退還/不退還部分金額或成品。

           3.自簡章公告開課日算起超過全期1/3(含)者,恕不退費,

              材料費依使用/租借合約,退還/不退還部分金額或成品。


           4.非8週之課程(含兒童密集班、兒童營隊、7週、6週、4

               週) 比照第1 、 2點辦理退費。

           5.單元課程退費,請於開課前3天至櫃檯辦理,當天恕不

              退費,以利課程準備材料。

         ◆ 自簡章公告上課日第三堂報名插班生恕不接受退費手續。

         ◆學員於開課後插班者,以簡章公告開課日計算,若欲退

         費,請依第2點辦理。

















                                                                                                        51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