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20250602 戴議員新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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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行李攜帶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限制




                  手提行李(登機箱)每件各邊以 23 x 36 x

                  56 公分/9 x 14 x 22 英吋為上限或單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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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寬高總和尺寸不得超過 115 公分(45

                  英吋)


                  所有旅客隨身手提行李中,攜帶之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需

            02  以容量不超過 100 毫升的容器盛載。任何容量大於 100 毫升的容

                  器,就算未裝滿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亦不會接納。

                  所有盛載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均應儲存於一個總容量
                  不超過一公升、並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這些容器需以透明、

                  附有拉鏈之塑膠袋妥善裝載。而且要確保塑膠袋完全封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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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經安檢站時,裝有容器的塑膠袋應與隨身行李分開擺放,

                  以便進行檢查。每名旅客只可攜帶一個裝有容器的塑膠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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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藥物、嬰兒奶粉/食品及特別飲食所需之物品,經查

            05    證   後  可   獲   豁  免   。



                  ►自 2025 年 3 月 1 日 起 , 為 確 保 飛 航 安 全 , 行 動 電

                  源 及 備 用 鋰 電 池 於 航 程 中 全 程 禁 止 使 用 及 充 電 。

                  ►如 個 人 電 子 產 品 有 使 用 電 源 的 需 求 , 建 議 在 登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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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先 將 設 備 充 滿 電 量 。

                  ►請 注 意 : 行 動 電 源 及 備 用 鋰 電 池 不 得 託 運 , 應 作

                  為 手 提 行 李 並 妥 善 放 置 、 避 免 擠 壓 或 受 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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