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20250404-0415 政大附中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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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限制




               手提行李(登機箱)每件各邊以 23 x 36 x 56 公


         01    分/9 x 14 x 22 英吋為上限或單邊長寬高總和
               尺寸不得超過 115 公分(45 英吋)




               所有旅客隨身手提行李中,攜帶之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需以容

         02  量不超過 100 毫升的容器盛載。任何容量大於 100 毫升的容器,就算未

               裝滿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亦不會接納。




               所有盛載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均應儲存於一個總容量不超

               過一公升、並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這些容器需以透明、附有拉

               鏈之塑膠袋妥善裝載。而且要確保塑膠袋完全封妥。


         03
















               行經安檢站時,裝有容器的塑膠袋應與隨身行李分開擺放,以便


               進   行  檢   查   。  每   名  旅   客   只  可   攜  帶   一   個  裝   有  容   器   的  塑   膠  袋   。



         04











               所有藥物、嬰兒奶粉/食品及特別飲食所需之物品,經查證後可


         05    獲   豁  免   。









                                                                                                         30                                                                  耀 動 國 際 旅 行 社   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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