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9 學 年 度 第 17 屆 總 統 盃全 國溜 冰 錦標 賽
競賽事項申訴書
時間:
申 請 事 由 糾紛發生
地點:
申 訴 事 項
證 件 或 證 人
單 位 領 隊 簽章 指導教練 簽章
裁 判 意 見
仲裁委員判決
1. 有關資格之抗議,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比賽開始後概不受理。
2. 比賽中發生爭議時,除立即向該場大會提出口頭申訴申請,並請於該場比賽結束成績公
布後 30 分鐘內,由單位領隊簽字或蓋章以書面申請書及保證金參仟元整(申訴若成立
保證金退還,申訴若不成立,則保證金沒收)正式提出申訴。受理窗口:典禮組
裁判委員會 裁判長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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