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D:\教師會\108學年度會訊\
P. 13

教師會會訊                                                                                                                                                                  臺中第二高級中學
       台中市國立台中第二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三十五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一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三十五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國立台中第二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實現教育專業自主、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台中第二高級中學。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七、辦理教師各項聯誼活動。
                        八、促進校園和諧。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為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
                        正式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11 -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