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112年苗栗縣工程施工查核常見缺失原因 預防及改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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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常⾒品質O理制度B失	改×建議





                                                                       (主辦}關常⾒B失È樣 計)









                                                                                                                                                  期間p110年01⽉01⽇⾄111年12⽉31⽇



                                                    B失 ¸:4.01.04                                                                                    B失Mç:50.97%









                            其Õ主辦}關-專¾O理廠tB失






                            B失樣È:                                                                                           建議改×:










                           1. 主辦}關未建立品質督k}制.                                                                               1. }關應成⽴⼯ 督k⼩組;i督k



                                                                                                                               ⼯ ‡⼯Ü形0並留存紀錄¾ .



                           2. 督k 驗之頻率不⾜.                                                                                       該⼩組除依規定 組ã0另可¼³


                                                                                                                               專家學者會同協助ÿ詢0並可°¾



                           3. 品質督k 驗紀錄未Î實0¯p5      成⽴設置0fè每個⼯ 都單獨設



                               容敘B4於^略或未針對主G‡⼯                                                                                 ⽴.



                               +材B項⽬之品質ì⾏相關之督k



                               ”.                                                                                          2. 辦理⼯ 督k 驗頻率⾄少每⽉⼀



                                                                                                                               Ý0並可視⼯ èG辦理⾛動式O



                           4. 未Î實⼯Ç·¶\ 衛⽣事項	⼯                                                                                  理.



                               U交°維»+\ O制措‡”事項



                               督k紀{.                                                                                       3. }關應ê主G‡⼯-材B”項⽬辦


                                                                                                                               理督k0並就細部位置(結構部位-



                                                                                                                               É設計¡s	‡⼯規Œ規定量ù檢



                                                                                                                                ý準+契約規定事項”Ü形詳實



                                                                                                                               載1實#量ù檢 紀錄q發現⼯



                                                                                                                               B失i0應⽴即函⽂°知ºÂ單位



                                                                                                                               或÷廠t限期改×並d蹤是否改



                                                                                                                               ×完成.







                                                                                                                           4.  核實ºÂ單位督促廠tÎ實執⾏⼯



                                                                                                                                Ç·¶\ 衛⽣事項	⼯U交°維



                                                                                                                                »+\ O制措‡”紀{.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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