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聊城东昌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协议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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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期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累计造成


               的工期延误在 10 天之内的(含 10 天),发包人工期不予顺延;多于 10 天

               的,顺延工期并根据实际损失进行界定责任主体后补偿。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①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制定详细节点工期(以经甲方、监理方批准的施


               工进度横道图或网络图为准),如承包人未按约定节点工期完成,拨款时扣

               除相应节点工程款的违约金,如承包人在以后的工期中抢回时间,并保证了

               总工期,在结算时返还扣除的节点工期违约金;


                    ②乙方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连续两次未按约定的节点工期完工的,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将未完成工程发包第三方。由此造成的费用増加(如机械进


               出场费、临时设施费、脚手架搭设费以及另行发包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费价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③工期提前不计赶工措施费。


                    ④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施工的,按甲方及监理方书面签证延长工期,

               并根据实际损失进行界定责任主体后补偿。


                    ⑤总工期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经甲方、


               监理方批准的施工进度横道图或网络图为准):工期每延误一天每天按其安

               置区合同金额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延误工期超过 60 日后工期每延误一天,

               每天按安置片区合同金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违约金限额为合同金额的百


               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并同时承担因工程延期造成的利息支出、超期临安费(该

               费用与违约金合并计算,且不受总违约金限额限制);延误工期超过 120 日

               后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承包给其他人继续施工,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工


               程交接、施工费用的増加等产生的损失和因工程延误造成的利息支出、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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