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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选修教材﹒廉洁教育读本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成克杰犯受贿罪的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成克
杰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受贿案的终审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以下是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
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
污数额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洽权利终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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