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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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與輔佐人
1. 訴訟代理人指依當事人或參加人之委任,以其委任人之名義,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之人。目前,我國不採律師訴訟主義,可委任非律師
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但法院得予禁止。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得即時撤銷或更正之。訴訟委任之解除,應向法院提出書狀,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又法院認有訊問
本人之必要而通知本人時,本人仍須到場。
2. 輔佐人乃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法院開庭時,偕同到場輔助其訴訟行為之人,可稱為訴訟助理。
就民事訴訟法上與刑事訴訟法上輔佐人之比較,下列何者有誤?
(A)刑事訴訟法要求要有一定身分關係,民事訴訟法不必
(B)刑事訴訟之輔佐人僅得於其日內,由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偕同到場,期日外,則不得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之輔佐人,在法院陳述意見不限於
期日內方可為之
(C)民事訴訟之輔佐人所為訴訟行為,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及時撤銷者視為其所自為;刑事訴訟之輔佐人所為陳述意見不得視為被告或自訴人所
自為
(D)刑事訴訟之輔佐人得為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之輔佐人則可為事實或法律上陳述
答案:B
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辯護律師所得主張之相關權利
辯護人基於其本身之地位而取得在訴訟上之權利,例如與羈押被告之接見互通權(34 條)、檢閱或抄錄權(33 條及 258 條之 1 第 2 項)、攜同速
記到庭記錄權(49 條)、辯論權(289 條第 1 項)、在場權(150 條、166 條、219 條、245 條第 2 項)、詰問權(166 條)、聲請調查證據權
(163 條第 1 項、275 條)、異議權(288 條之 3)。對於“被告所得實施之訴訟行為”,如在性質上得代理行使者,具有包括代理權。
※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係依法官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在司法院設置之專業法庭,採一級一審制,由法官 5 人組成合議庭,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
長,與具備實任法官 10 年以上資歷之法官 4 人任陪席法官。
其功能有二:
(1).使法官、檢察官受到有效適當的職務監督,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
(2).肩負保障法官身分獨立之任務,以維護法官依法審判獨立。
2 職務法庭審理的範圍
1. 法官部分
包括:
(1).法官懲戒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