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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引用海禧華庭的裁決在本案,該會議的議程(4)是議決

                  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連同議程(2)解散荃威花園業主立案法


                  團管理委員會一起閱讀及理解,5%業主明顯要求現有委員全

                  體停任,再選出新的管委會,本席不能認同陳大律師指如果

                  業主的要求是解散,他們便是跟據第30條解散管委會,因而


                  必先委任管理人。








                  15.  本席認為以當天的議程內容,業主要求的是全體撤換並

                  即時選出新委員,這情況附合第14條。以上是本席就條例第

                  14、30及31條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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