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 held, “14. 引用海禧華庭的裁決在本案,該會議的議程(4)是議決 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連同議程(2)解散荃威花園業主立案法 團管理委員會一起閱讀及理解,5%業主明顯要求現有委員全 體停任,再選出新的管委會,本席不能認同陳大律師指如果 業主的要求是解散,他們便是跟據第30條解散管委會,因而 必先委任管理人。 15. 本席認為以當天的議程內容,業主要求的是全體撤換並 即時選出新委員,這情況附合第14條。以上是本席就條例第 14、30及31條的詮釋。” 57 Total: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