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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攜帶物品:盥洗用具、牙膏、洗衣粉、針線、照相機、個人習慣性藥品、
小旅行袋、行李鎖、面紙、水壺、拖鞋、雨傘、太陽眼鏡。
2.金 錢:現金不可超過美金5,000元等值之外幣(旅行支票不限)。
新台幣不可超過100,000元。
3.行 李:以23公斤托運行李一件及7公斤手提行李一件為原則。
(如超重或高爾夫球具或超過1公尺行李,須依航空公司規定支付運費)
民航局新修正規定(於 104 年 3 月 9 日生效):
•藍焰打火機:因藍焰打火機的火燄溫度較一般打火機高,因此禁止上機(
含隨身及託運),違規會被要求當場丟棄。
•行動電源:需放置在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
4.由越南撥回台灣:00+886+區碼(去0)+電話號碼
由台灣撥去越南:002+84+區碼(去0)+電話號碼
※溫馨提醒※
越南參觀廟宇,禁止穿著短褲、短裙、無袖的衣服。敬請貴賓前往參觀景點
時,
多加留意配合,免得無法入內參觀!!
※隨身行李安檢新措施※
★如您隨身攜帶任何液狀、膠狀、乳狀物體通過行李檢查關卡,您必需以不超過
100毫升的容器分別盛裝有關物體。旅客必須將上述容器妥善放置在一個容量一
公升並可重新封口的透明膠袋內。一個容量一公升的膠袋的尺寸大約是20 公分
x 20公分 (8吋 x 8吋)。
★您可攜帶航班上必需的特別食品(例如嬰兒食品、因乳糖不耐症,而需預備的
食品等)、藥物及其他經醫生證明的液體。保安人員會於行李檢查關卡檢查有關
物品,並可能要求您證明有關物品為真確無偽或試飲所攜帶的液體。
★由於手提電腦及其他電子器材有可能阻礙 X 光檢查,因此您必須將有關器材
從手提行李中取出以另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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