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109-1期救國團三民中心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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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友權益須知
◆ 人數不足未能開班而不願轉班者,全額退
費。
◆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
依下列標準退費:
1.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簡章公告上課
日前退費者,退還已繳學費、材料
退費規定 費等各項費用之90%。
截至109. 2. 自簡章公告開課日算起第三堂上課
01.16 止 日前辦理退費者,退還已繳學費、
(一周上 材料費等各項費用之70%。(開課當
兩堂之課程, 日退費只退7成)
退費 如需退費, 3. 自簡章公告開課日算起超過全期
規定 請於第三堂
上課日前一天 1/3(含)者,恕不退費,材料費依使
辦理, 用狀況退還金額或成品。
非簡章上 4. 非8周之課程自簡章公告開課日算起
刊登之 未逾全期1/3(含)者,可退還已繳學
截至日期) 費、材料費等各項費用之70%。
5. 單元課程如要退費,請於開課前3天
前至櫃檯辦理,當天恕不退費,以
利課程準備材料。
◆ 學員於開課後插班者,該開課日以實際上
課日計算,若欲退費以實際上課日1/3前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