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109-1期救國團三民中心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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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友權益須知









                                         ◆ 人數不足未能開班而不願轉班者,全額退

                                              費。

                                         ◆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

                                              依下列標準退費:

                                                1.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簡章公告上課

                                                      日前退費者,退還已繳學費、材料
                       退費規定                           費等各項費用之90%。

                       截至109.                   2. 自簡章公告開課日算起第三堂上課
                       01.16 止                        日前辦理退費者,退還已繳學費、

                        (一周上                          材料費等各項費用之70%。(開課當

                   兩堂之課程,                             日退費只退7成)

        退費           如需退費,                      3. 自簡章公告開課日算起超過全期
        規定           請於第三堂

                   上課日前一天                             1/3(含)者,恕不退費,材料費依使

                        辦理,                           用狀況退還金額或成品。
                       非簡章上                     4. 非8周之課程自簡章公告開課日算起

                        刊登之                           未逾全期1/3(含)者,可退還已繳學

                      截至日期)                           費、材料費等各項費用之70%。
                                                5. 單元課程如要退費,請於開課前3天

                                                      前至櫃檯辦理,當天恕不退費,以

                                                      利課程準備材料。

                                         ◆ 學員於開課後插班者,該開課日以實際上

                                              課日計算,若欲退費以實際上課日1/3前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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