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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社團法人台灣金指山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金指山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本會宗旨,延襲金指山寶鼎佛國寺之
                              法源,願以自利利他精神利益一切有情眾生,不論國界、種族。又見現今
                              社會,人們因壓力等問題而造成人心空乏,本會依佛法教義,以生活化方
                              式,透過舉辦活動或課程研習等,將善源暖流注入人心,願使人們心性富
                              足,得自性光明,進而形成社會良善、向上及互助的循環。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懷及服務需要幫助救濟的人或單位,不論國界、種族,舉凡助學、
                                  濟貧、賑災及急難救助等,經本會檢定其符合資格後,將以本會能力
                                  範圍,盡利益眾生之心力。

                              二、依佛法教義及本會宗旨,定期舉辦活動或課程研習等,以達安定、淨
                                  化人心,促進社會和諧安樂。

                              三、定期與機關團體或善心人士共同舉辦,或本會自行舉辦物資補給,讓
                                  孤苦無依或無法三餐温飽的人及家庭得以安身。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
                              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願履行本會章程
                                          規定,具自主行為能力,由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
                                          體,願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由會員介紹,填具入會
                                          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團體會員推
                                          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符合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一次繳納永久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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