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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社團法人台灣金指山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金指山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本會宗旨,延襲金指山寶鼎佛國寺之
法源,願以自利利他精神利益一切有情眾生,不論國界、種族。又見現今
社會,人們因壓力等問題而造成人心空乏,本會依佛法教義,以生活化方
式,透過舉辦活動或課程研習等,將善源暖流注入人心,願使人們心性富
足,得自性光明,進而形成社會良善、向上及互助的循環。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懷及服務需要幫助救濟的人或單位,不論國界、種族,舉凡助學、
濟貧、賑災及急難救助等,經本會檢定其符合資格後,將以本會能力
範圍,盡利益眾生之心力。
二、依佛法教義及本會宗旨,定期舉辦活動或課程研習等,以達安定、淨
化人心,促進社會和諧安樂。
三、定期與機關團體或善心人士共同舉辦,或本會自行舉辦物資補給,讓
孤苦無依或無法三餐温飽的人及家庭得以安身。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
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願履行本會章程
規定,具自主行為能力,由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
體,願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由會員介紹,填具入會
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團體會員推
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符合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一次繳納永久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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