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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致生侵害原住民族永續發展與生存之基本人權,爰依聯合國所揭櫫宣言之
崇高 理念予以規範。爰擬具「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其訂定要
點如下:
一、增訂總則章,規範部落會議成立程序、部落章程與其應記載、任意記載事
項、部落會議主席與部落幹部之任免方式,及部落章程、部落會議決議與部
落幹部決定間之效力。(草案第一條至第十一條)
二、增訂同意事項之召集及決議章,規範申請人之申請程序、代行召集、 諮商程
序、部落會議通知單應載明事項與申請事項相關書件應公開 閱覽、原住民族
同意事項之議程、表決方式、會議紀錄應載明事項,及其效力。(草案第十二
條至第二十二條)
三、增訂公共事項之召集及決議章,規範部落會議之召集、議決程序、 會議紀錄
應載明事項,及其效力。(草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
四、增訂附則章,明定鄉(鎮、市、區)公所之協助義務及負擔。(草案 第三十
條至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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