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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出管委會




               業主可以根據條例第3、3A或4條召開業主會議,以委出管委會和成立


               法團。



               要注意的是,業主只可按條例指明的方式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而非

               根據公契上載列的方式行事。不過,業主仍須參閱公契,以確定業主


               在業主會議上可投的票數。在根據條例第3、3A或4條召開的業主會議 條例第3(9)(a)、

               上,除公契另有規定外,業主每擁有一份份數,即有一票。                                                    3A(3G)(a)及4(11)(a)條






               第3條



               在大多數情況下,業主都是根據條例第3條委出管委會。業主根據第

               3條行事,在得到較多業主支持的情況下委出管委會,是可取的做法,


               可使法團往後的運作更為暢順,能夠更有效地執行大廈管理工作。



               根據第3條,委出管委會的業主會議可由下列人士召開:                                                     條例第3(1)條


               (a) 根據公契管理建築物的人(公契經理人);


               (b) 公契授權召開會議的人(公契授權人);或



               (c) 由總共擁有不少於5%業權份數的業主所委任的一名業主。



               委出管委會的決議須憑藉:                                                                  條例第3(2)條


               (a) 過半數票通過;及


               (b) 獲總共擁有不少於30%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




               業主可親自投票或委任代表出席會議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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