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0601尚上越南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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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6.  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7.  水果禁止攜帶。
       8.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9.  電子煙在台灣並非合法產品,相關產品也不得入境。(註 4)

     註1.  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
            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
     註2.  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
            規定經查獲者,海關除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外,將另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
            等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懲處。
     註3.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8 釐米影片、
            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 1 份為限。
     註4.  由於電子煙目前在我國並非合法產品,相關產品也不得入境,如帶
            入境之電子煙含尼古丁成分,依藥事法最高可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如電子煙不含尼古丁卻宣稱可以「幫忙戒菸」,依藥事法最高
            可以處新台幣 2500 萬罰鍰。若攜帶電子煙或是「外觀長得像菸」
            之相關電子產品入境,可依菸害防制法處最高 5 萬元以下罰鍰。


           本須知僅供參考,法令若有修訂,應以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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