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开发有限公司安全文化季刊1
P. 35

大 港 开 发                                                             让安全成为习惯




                   警钟长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 年 3 月 1 日起已正式生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举的违法行为
         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被追究刑事责
         任。组织他人作业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

         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
         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近期 5 起事故刑事立案,11 人被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5 月 29 日讯:近日,在坚持“两法”衔                                             接以及应急部门事故调查认定
         责任基础上,烟台公安机关对 5 起                                                  安全生产事故分别刑事立案,

         对 11 名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                                                    主要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的警                                                       示、惩戒作用,倒逼企业认

         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事                                                       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 月 4 日,莱阳市谭格庄镇东吴                                                     家村某食品厂在安装锅炉
         燃油管道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轻伤。3 月 5
         日公安机关立案,依法刑事拘                                                          留该厂法定代表人和责任

         人共 2 人。


         3 月 25 日,海阳市某包装有                                                        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
         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5 月 21 日                                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对该
         公司经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 月 3 日,开发区某塑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4 月 11 日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
         案,依法刑事拘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共 3 人。


         4 月 13 日,  招远市某建工有限公司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5 月
         19 日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依法刑事拘留该建设项目经理、监理工作责任人共
         2 人。


         4 月 25 日,蓬莱区刘家沟镇某酒业有限公司车间仓库内部进行私自分隔,在浇筑混凝土时

         发生坍塌,导致 7 名工人从高处摔下,其中 1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
         刑事拘留相关责任人共 3 人。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