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八十八佛洪名寶懺(佛事)
P. 21

利          大          速         斷          連          結          重          易         可          利          犯          一          切


                  弗          地          除         。          持          能          。          可         捨          弗          。          者          菩



                  。          獄          斷         因          不          為          復          捨         離          因          如          瞋          薩


                  若          中          。         嗔          絕          諸          難          離         。          貪          是          相          。


                  有          。          因         犯          。          有          捨          。         因          犯          二          應          有


                  菩          難          癡         者          以          種          離          因         嗔          者          犯          犯          二


                  薩          可          犯         。          是          子          。          癡         犯          。          。          。          犯



                  犯          解          者         墮          義          。          所          犯         者          為          名          二          戒


                  波          脫          。         於          故          生          以          者         。          過          大          者          。
                                                                                                                                                    何
                  羅          。          當         惡          。          死          者          。         為          微          破          癡          等



                  夷          復          墮         趣          微          蔓          何          為         過          細          戒          相          為


                  者          次          八         。          細          延          。          過         麄          。          。          應


                  。          舍          種         可          難          。          貪          深         重          難          舍                     二
                                                                                                        。                                           。




                                                                                                                                                          21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