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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刹风云 | 65
第 二 节 非 回 教 建 膜 拜 场 所 准 则
柔 佛 州 马 青 团 长 兼 巴 罗 区 州 议 员 何
襄 赞 在 1 9 9 2 年 8 月 2 6 日 的 文 告中 指
出 , 柔 佛 州 政 府 已 于 1 9 9 2 年 3 月 7 日
开 始 实 施 一 项 新 条 例 , 州 内 非 回 教 的 注
册 神 庙 与 教 堂 , 申 请 进 行 维 修 、 扩 建 或
重 建 , 有 关 图 测 应 获 得 县 议 会 或 市 议 会
批 准 外 , 必 须 向 州 安 全 理 事 会 申 请 批
准 。
根 据 南 洋 商 报 柔 佛 增 版 1992 年 5 月
1 日的报道,柔佛州秘书于 1991 年 3 月
7 日签发通知书,指示州内非回教的注册神庙与教堂,申请进行维修、扩
建 或 重 建 , 有 关 图 测 应 获 得 县 议 会 或 市 议 会 批 准 外 , 必 须 向 州 安 全 理 事 会
申 请 批 准 。 所 有 的 申 请 书 必 须 要 遵 守 及 符 合 州 政 府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
a ) 所 有 的 申 请 书 必 须 是 通 过 已 在 柔 佛 州 社 团 注 册 局 注 册 的 宗 教 组 织 提
呈 的 申 请 。 任 何 以 个 人 或 公 司 机 构 提 呈 的 申 请 书 , 将 不 受 考 虑 。
b ) 住 家 房 屋 不 能充 作 庙 堂 。
c ) 所 有 的 非 回 教 庙 堂 申 请 不 准 在 或 建 议 在 政 府 地 段 兴 建 , 包 括 道 路 保
留 地 。
d ) 建 议 兴 建 的 非 回 教 庙 堂 , 必 须 不 能 太 靠 近 回 教 徒 的 大 或 小 回 教 堂 。
e ) 任 何 申 请 兴 建 庙 堂 的 地 段 , 必 须 事 先 获 得 土 地 局 的 批 准 。
f ) 申 请 兴 建 、 重 建 、 扩 建 及 维 修 的 非 回 教 庙 堂 , 必 须 不 能 大 过 靠 近 回
教 徒 的 祈 祷 教 堂 。
g ) 建 议 中 的 非 回 教 庙 堂 , 必 须 不 能 具 有 回 教 / 马 来的 成 份 。
h ) 所 有 的 申 请 必 须 采 用 当 局 已 具 备 的 表 格 , 必 须 具 备 1 3 份 。 任 何 未
符 合 以 上 条 规 的 申 请 书 , 将 不 受 到 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