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進一步認識使用分區證明 2/2 •(一)計畫範圍應為一完整街廓或計畫面積達0.5公頃以 上之完整區,但就該街廓內剩餘部份一次申請開發回 饋者,其基地規模不予限制。並應臨接計畫道路或自 行留設寬度達8公尺以上之通路與計畫道路相連通。 •(二)提供至少30%之基準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公園綠地 用地估用土地面積不得少於計畫面積10%),其留設 區位及配置情形需獲臺中市政府同意,並應於請領使 用執照前將產權移轉登記為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