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1140325環境敏感地區與地質敏感區的開發行為解析(電子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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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資料各界納參










                  • 地質法§6: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


                             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



                             及資源開發之參據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前項作業,致


                             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規定從其



                             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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