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資料各界納參 • 地質法§6: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 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 及資源開發之參據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前項作業,致 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規定從其 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