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震災災區原地重建 建築管理簡化作業辦法 • 領有震災全倒或半倒房屋證明之合法建築物 • 里長出具證明,並由專業公會鑑定者 • 區公所發給之震災拆除證明 • 建築基地、建蔽率、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 停車空間、建物深度、建築線指定 • 原地重建者,同一震災以一次為限 • 山坡地範圍不受262條禁建管制 • https://pse.is/3v96t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