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6條(管線安設權)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 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 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 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 置。 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 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但書之情形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