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參據之目的? • 強化及貫徹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能為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應用 • 將資料成果落實於國土資源開發、保育及防災等行政 作為中,發揮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之效益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衡酌參採 參考 : 地質法總說明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106年11月24日經地企字第106000535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