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1140720農地變建地的可行性評估解析-電子書版
P. 39
農建地申請建築注意事項
• (一)基於住宅之目的申請建築之要件如下:
• 在都市計畫發布前:
• 1.已為「建」地目。
• 2.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指:原非都市土地之甲、乙及丙種建築用地)。
• 3.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建物用途須為住宅,不可為工廠)。
• (二)無法申請建築執照之共同主因為:
• 1.於都市計畫發布後 → 才申請地目變更為「建」地目。
• 2.申請地目變更之證明文件 → 為工廠使用而非供居住使用。
• (三)營建署92年5月28日營署都字第0920029923號函:「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有關農業
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建築使用規定,係基於保障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土地所有權
人既有權益之考量,得依上開條文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至都市計畫發布後,始將農業區田、旱地目變更
為建地目者,並不適用上開規定,應依同細則第29條規定申請農舍建造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