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1130921都市更新開發實務(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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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策略性劃定
土地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各級主管機關劃定為「策略性」更新地區:
• 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 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
• 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
• 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
2.優先劃定
土地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各級主管機關劃定為「優先劃定」之更新地區:
•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
• 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
• 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 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
3.迅行劃定
「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中央機關可指定地方機關限期內都更,必要時中央機關可以直
接辦理都更,土地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各級主管機關劃定為「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
• 因發生戰爭、天災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 為避免重大災害
•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
• 位於台北市海砂屋重建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