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1130921都市更新開發實務(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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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策略性劃定


                        土地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各級主管機關劃定為「策略性」更新地區:

                        •  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  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

                        •  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

                        •  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

                        2.優先劃定


                        土地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各級主管機關劃定為「優先劃定」之更新地區:

                        •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

                        •  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

                        •  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  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

                        3.迅行劃定



                        「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中央機關可指定地方機關限期內都更,必要時中央機關可以直
                        接辦理都更,土地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各級主管機關劃定為「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


                        •  因發生戰爭、天災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  為避免重大災害


                        •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
                        •  位於台北市海砂屋重建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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