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1130921都市更新開發實務(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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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基本條件一1
• 範圍:都市計畫內(工業區除外,農業區及保護區為有條件開放)
※農業區建地有簷高、樓層(14M4F)限制;保護區建地樓高、樓層(10.5M3F)限制
• 危險: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達乙級或未達乙級(無電梯者初評,有電梯者需再詳評)
• 老舊:(1)30年以上合法建築物
(2)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需取得合法房屋證明
(3)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100%同意
• 非古蹟:文化局出具建築物無歷史、文化、藝術價值者證明
• 無最小面積限制(一戶也能申請),毗臨空地或違建亦可合併申請
(面積<危老建築坐落基地),住宅區可再放寬建蔽率及高度比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