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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臺中市地方型SBIR)
適用廠商 中小企業
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 由1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三)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
計,如:
1. 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台,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
礎應用、設計工具。
2. 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
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適用對象 臺中市之中小企業
一、 設籍 (立)於臺中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商
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 製造業:資本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以
內。
(二) 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100
人以內。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101年4月1日至
106年3月31日間)
(二)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申請資格
(三)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103年4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間)
(四)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想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五)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之情事。(103年4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間)
(六)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
條註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七) 已連續二年(104年度及105年度)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
(八)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九)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申請期限 每年約4-5月公告受理
應備資料 一、 申請研發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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